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

限電次數與備用容量


許多反核人士一再堅持我國備用容量太高,所以核四不必運轉也不會影響我國的供電穩定。

但數字會說話,下圖即為過去24(民國78年到101)間我國備用容量率(藍色曲線,左邊座標)與限電次數(紅色柱狀圖右邊座標)之間的關係。









由圖可見備用容量率與限電次數有明顯的直接關聯。民國80年代初(1990年代初)因備用容量率不足,年年限電。備用容量率低於15%都有可能限電,這就是為何我國政府核電備用容量率目標值定為15%的原因。

下篇文章為25年舊作“核能發電-理性的探討”一書中“缺電代價君知否?”的短文討論了缺電代價30倍於發電成本也值得大家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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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源的開發是一項必須兼具前瞻性與整體性的縝密工作。

基於長期電力成長預估的可能誤差,電力開發的原則---充份優於準確。
基於整體能源分配組合的可觀效益,能源運用的原則未來先於目前。

因此電源的開發,寧可電力為供應充份而時略有過剩,寧可電廠因未雨網繆而短暫閒置,但絕不可寅吃卯糧臨渴掘井,這已是世界諸先進國家珍攝電力以善保自身經濟的基本共識。---因為各國都明白,電力不足所付出的代價將遠超過事先的電力投資,此損失不僅支付不起,而且短期間難以彌補。

尤其我國,正值大步躋進開發國家之際,缺電的後果貽害尤大。根據76年中華經濟研究院的研究結果顯示,每缺一度電,我國製造業平均缺電成本為35.39元。若依76年每度電平均發電成本1.22元計算,我國缺一度電所造成各種產業的損失,平均相當於30倍每一度電的發電成本。面對如此昂貴的代價,誠非我們目前不甚結實的產業結構所能輕易冒險承擔的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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